长久以来,我总是希望能够得到一种认知,对人和社会的基本原理的某种认知。其目的是利用这种认知去引导自己的整个人生,包括个人生活、社会关系、情感等。

我认为社会中的个体对内包含两方面内容:利益和情感。其中,我将情感理解为情绪、感受等内在体验的总体。个体对外则表现为各种价值:社会学价值、生物学价值、情绪价值等。利益和情感对外都指向具体的人或事物,其基础是人的需求(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因此,利益和情感没有所谓的利他性或利己性。因为其本质都是为了满足个人需求而已。利他性和利己性不过是行为所表现出的形式而已。

有时,我们会将情感也理解为利益的一种。但我认为,两者应该区别考虑,利益一般带有现实性,而情感带有精神性。比如,当别人夸奖我们时,我们感到快乐的情绪,这个过程并没有消耗任何实际的物质资源或社会资源。

以需求为基础,在具体中表现为利益和情感。那么,在思维和行为中就表现为“自爱”的规律(爱尔维修感性主义的功利主义)。所谓“自爱”就是人趋利避害、趋乐避苦的本能。如此,我们人的一切思维和行为就是不断占有和消耗可以指向于利益或情感的资源以满足个体的需求。

获得资源的方式有很多,从事生产活动、价值交换、掠夺、欺诈等,可以分为利己利人的和利己损人的。在现实生活中,利己损人常是低成本、大收益的方式。但这种无序的发展带来的结果就是人们之间相互破坏,社会无法运转,最终大家都过得不如意,甚至消亡。如此,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产生了法律、道德、公序良俗等约束(卢梭社会契约论)。人们一方面想要获得资源,另一方面不想被伤害自身利益。那折中的方案便是大家都遵守共同的约束。所谓,合作共赢。当然,在遵守约束的同时,也要谨防他人的非法、非道德行为对我们造成侵犯。

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所产生的资源如何分配?是社会共有,还是分别占有?这就产生了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的社会以及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所表现的约束规范是不一样的。正如,道德会随着地域、国度、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此外,在社会生活中,我们面对的客体未必是自然人,还可能是某种团体或组织,如政府、校园,甚至是以整个社会为客体。不同客体交互形式有所不同,但本质都是人的需求。

可以得出为人处世的一般逻辑:“作为在社会中存在的主体,与客体建立连接的方式便是合作的付出和回报。”在这个过程中,主体要关注自身的利益和情感,也要关注自身所具备的价值;要关注客体的利益和情感,也要关注客体对于主体所具备的价值。

对他人或事物的价值判断,依赖于我们自身的情况和主观能力。有时,会错误地或偏差地估计价值。尤其要区别其价值指向情感还是利益,亦或者对两者权重的清晰认识。毕竟,追名逐利者也可能披上虚假的含情脉脉的面纱。

我们必须承认,人的本质是自私的。但这种自私与所谓的利他性并不冲突,与所谓的高尚品德也并不冲突,反而是这些的基础。“自私”是我们作为人的一种本质属性,但人生体验最终是在人的主观得到呈现和体验(我们最终体验到的是我们的主观世界)。需求不一定会被意识到而进入思维本身,但体验感一定会被意识和体会到。因此,我们不能只强调利益指向,也不能因情感在主观认识中的非现实性而认为其就是虚无缥缈之物。我们的某些需求还是要通过情感来表达和被表达。此外,主客体间若以情感为交互窗口,并建立长久联系,那么我们应该意识到其所需的道德约束更多、更严格。

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或个人理解,不具备任何学术内容或研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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